行业资讯  >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7)第八条关于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规定。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5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人:姜启明

联系电话:0451-53647312

电子邮箱:gxtqyj@163.com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520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第八条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是指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由省级主管部门经评审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试点城市。


第二章支持方式

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计算实施年度。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第二年结束后开展终期验收评价

省级财政分年度给予城市试点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试点实施期第一年拨付60%奖补资金,实施期满考核评价通过后拨付其余40%奖补资金。对于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和终期验收评价的,经督促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全额收回支持资金,并暂停试点资格。

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和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不重复支持同一城市,已入选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城市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兑现程序

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省级试点城市情况按政策要求组织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和评价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根据试点城市评审程序共同评审出支持试点城市和评价情况

(三)拟支持城市试点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支持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指标。

监督管理

申报城市和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城市要提交申报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路径、分阶段工作任务和推进机制等,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方式,建立管理体制,提出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城市要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过程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和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城市要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数字化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改造企业数量、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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