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各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加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10%阶段性(指2022年6 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 —3%阶段性提高至6%(工程项目为 2%)。
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对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招标);超过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 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含),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投标制度性成本
一是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二是下浮工程担保费率。 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在线申请保函时,担保费用按基准费率下浮20%。通过系统可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见索即付"性 质的电子保函,无需提供现金保证金。 三是全面实行电子采购、 招标文件免费下载。 凡通过招标电子平台实施网上招标活动的, 以及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招标人)以及代理机构均不得收取文件费,严禁要求供应商、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一是提高首付款比例。 适合首付制的项目,采购人(招标人) 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 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70%以上(含)。二是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 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 三是创新支付和交付模式管理。 落实政府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建设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数字预警监控平台,推动政府采购资金和工程款支付网上追踪查询,实现由“管合同"转为"管数 据",由"企业催”转为"政府催",破解困扰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款项支付难题。 四是开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金融服务。 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开展合同融资。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协同联动,细化执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擂台赛内容,按月考核。各市(地) 财政部门应比照省厅的做法,按月考核所属各县(市)、区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馈。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