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省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按照《通知》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推荐单位应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同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功能和认定条件。
1.2019年和2021年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可自愿申报。
2.2019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示范平台不可申报。
二、我省推荐名额
1.按照《通知》要求,我省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
2.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 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 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 家),由所在市(地)工信局一并上报(需注明何种类型).工业 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上述两类平台不计入我省推荐数量。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地)工信局负责辖区内国家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工作。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 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2.各市(地)工信局负责填报《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同时组织申报单位按《管理办法》的要求, 填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管理办法》 的附表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以上申报材料(1 式3份)务于7月1日前报送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局,同时报送电 子文档光盘。我厅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最终择 优确定推荐名单。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