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1年7月21日省政府常务(扩大)会议暨2021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反思会议精神,加快培育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省政府出台的《黑龙江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
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第二条: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财政承担30%。
第三条:奖励原则
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在2021-2023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四)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一)启动。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
(二)申报。新增入统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三)审核。各市(地)营利性服务业专班组织相关专班成员单位对新入统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
(四)公示。各市(地)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资料存档。各市(地)专班办公室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
(六)省级复核。省营利性专班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市(地)专班上报审核结果及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
(七)上报请示。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八)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地)财政,各市(地)财政按要求兑现资金。同时,参照省级奖励资金拨付方式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各市(地)营利性服务业专班要组织商务、财政、统计、税务等专班成员部门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政策兑现工作有序推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拨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
(三)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入统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领取过新增入统奖励资金的,不得在不同部门重复领取。
(四)受奖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履行填报统计数据义务、符合条件但故意退统、不如实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五)鼓励和支持企业长期、稳定、诚信经营,对于短时间经营状况恶化,营业额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要加强跟踪问效,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等不诚信行为,将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各市(地)营利性服务业专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解读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政策,使企业了解政策内容,掌握奖励政策要点,提高入统积极性。
(七)各市(地)要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