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 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13部 门《制 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 (2019-2022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 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 业设计创 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领先的企业 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 (地 )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的推荐申报工作,并 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 1-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工业设 计中心应具各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 黑龙江省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 守国家 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认 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 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 )重 视工业设计工作,已 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 以上,有 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 基础设施,有 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具各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 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 )工 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工 业设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专职从业人员 15人 以 上,其 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 (中 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 )工 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 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 两年内获得授权 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五 )工 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 发展规划和 目标明确。 (六 )企业两年内 (截 止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 黑龙江省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 )成 立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 础设施,具各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 )拥 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设计人才 具各一定规模,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 (中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 )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 绩 突出,经 营稳定。近两年,工 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⒛0 万元。 (五 )拥 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 获得国内外授权专 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5项以上。 (六 )两年内(截 止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 )营 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应 提供相关材料)。 (三 )近两年工业设计专项审计报告 (含企业生产经营主要 数据,工 业设计中心前两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 员等主要情况)。 (四 )工 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 及复印件。 (五 )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清单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六 )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材料。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各市 (地 )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 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提 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拟认 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公示。
第十二条 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 称号,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 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市 (地 )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地省 级工业设计中心填写复核材料,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复核材料主要包括 《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通过 门户网站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称号: (一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 )所 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因 第十六条第 (一 )、 (二 )、 (三 )项 原因被撤 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因第十六条第 (四 )项 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 过市 (地 )工信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案。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门户网站对调整和撤销 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市 (地 )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 上一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 心建设、运行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省 工业和 信息化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主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 (地 )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 区实际, 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 对工业 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