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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介绍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主要是针对通过互联网对网上用户提供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主体需要办理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应申请行政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受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5年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并且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具体的根据网上提示进行资质填写申报。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1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15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1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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